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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王某,系甲縣紀委副書記,與甲縣人民法院院長羅某熟識。
?劉某,系甲縣某私營企業(yè)老板,與王某熟識。
?2014年7月,劉某之妻弟馬某因挪用公款被訴至甲縣人民法院,并被決定逮捕。為了能使馬某取保候審并獲得較輕的判決,劉某請求王某幫忙,希望通過其給羅某送點錢,王某應允。
?2014年10月初的一天,劉某取了50 萬元現金裝在一個茅臺酒箱子里,在某酒店門口和王某見面后,請王某幫忙將箱子送給羅某。當時王某意識到箱子里裝的可能是錢,他問劉某里面裝的是什么,劉某說裝了一些東西。王某看箱子封著就沒打開看。王某當著劉某的面撥通了羅某的電話,聯系好后就坐出租車到了羅某所住的小區(qū),將箱子給了羅某,并說劉某之妻弟馬某因挪用公款被訴至甲縣人民法院,希望羅某給予照顧,這是劉某給其送的東西,羅某予以接受,并說劉某這人還挺有心的。分開后,王某在回去的路上給劉某打電話說箱子已經轉交羅某,劉某表示感謝。劉某當時沒有對他說為什么要送給羅某一個箱子,但他知道劉某因為妻弟馬某挪用公款案找羅某幫忙,所以給羅某送一些東西。
?另查,甲縣人民法院合議庭筆錄顯示,關于馬某挪用公款一案,審判長趙某稱合議后經向領導匯報,領導建議從輕判決,判處被告人馬某拘役六個月,其余合議庭成員表示同意。
?問題:王某的行為應該如何定性?
?觀點一:王某只是幫助劉某送了一個箱子給羅某,并不確定箱子里放的就是錢,而且王某并沒有謀取利益,所以王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觀點二:劉某為了其妻弟馬某能夠取保候審并獲得較輕的判決而向法院院長羅某送錢,構成行賄罪。王某幫助劉某給羅某送錢,屬于行賄罪的共犯。
?觀點三:王某身為紀委工作人員,在行賄人劉某與受賄人羅某之間實施了溝通、聯系,并傳遞箱子,使得行賄、受賄得以實現,構成介紹賄賂罪。
?【評析意見】
?筆者同意第三種觀點。
?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行為。
?介紹賄賂罪,是指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
?介紹賄賂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其故意的內容是促成行賄、受賄雙方建立賄賂關系,并希望這種結果發(fā)生,介紹賄賂罪并不要求行為人有謀利目的。
?介紹賄賂罪與行賄罪的共犯的主要區(qū)別在于:
?(1)從客觀方面看,介紹賄賂人必須與行賄、受賄雙方都有聯系,從中溝通撮合,如果行為人只與行賄一方有聯系,為行賄一方出謀劃策,則構成行賄罪的共犯。
?(2)從主觀方面看,如果行賄方、受賄方本就有賄賂意圖,行為人只是為行賄、受賄雙方進行溝通聯系或代為傳遞錢物,應認定行為人構成介紹賄賂罪。
?如果他人本無行賄或受賄的意思,只是在行為人的慫恿、勸說、誘導等之下才產生行賄、受賄意圖,那么行為人便不是介紹賄賂,而是行賄、受賄的教唆犯。
?王某之所以構成介紹賄賂罪,主要理由有三點:
?第一,從行賄人、受賄人的主觀方面來看,行賄人劉某早就有行賄意圖,受賄人羅某在明知劉某有求于自己的情況下收受劉某給予的50萬元,而且羅某收受劉某50萬元的行為也確實對馬某挪用公款一案的最終判決產生了影響,所以我們可以認為羅某是有受賄的故意。
?第二,從王某的主觀方面來看,王某明知劉某是為了能使馬某取保候審并獲得較輕的判決而請求自己聯系羅某送點錢,但仍然答應了劉某的請求。王某代劉某送箱子之前,也意識到箱子里裝的可能是一些錢,卻仍然幫劉某送箱子,可以看出王某是希望促成行賄、受賄雙方建立賄賂關系。雖然王某主觀上并沒有謀利目的,但是介紹賄賂罪并不要求行為人有謀利目的。
?第三,從客觀方面看,劉某與羅某本來并不相識,而王某既與行賄人劉某熟識,又與受賄人羅某熟識,王某在行賄人與受賄人之間起到了溝通聯系并代為傳遞錢物的作用,這是介紹賄賂罪比較典型的客觀表現。
?綜上所述,王某身為紀委工作人員,明知劉某有行賄意圖,羅某有受賄意圖,卻仍然從中溝通聯系、代為傳遞錢物,促成行賄、受賄雙方建立賄賂關系。所以,王某的行為構成介紹賄賂罪。
?【相關知識點】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
?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guī)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guī)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xù)費的,以行賄論處。
?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條:“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介紹賄賂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介紹賄賂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本文摘錄自中國方正出版社《詳解職務犯罪案例》2021年4月第1版,曹靜靜 編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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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方正出版社《詳解職務犯罪案例》